國民旅遊卡檢核
有關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的問題
我是台北市的公務員
我想請問去年起人事局開放
非假日於旅宿業刷卡
不受異地、隔夜的限制
所以是不是我只要星期五在台北市的旅宿業(含餐廳)刷卡
星期六晚上在異地刷旅宿業
則兩筆均能報帳?另若我星期五在台北市的喜來登飯店的麵包店刷卡
星期六在外地刷旅宿業
則兩筆就都可以報帳嗎?
1、不僅是只要星期五在台北市的旅宿業(含餐廳)刷卡
星期六晚上在異地刷旅宿業就兩筆均能報帳;而是得注意旅宿業的的餐廳是否為飯店直營或委外所經營
若是飯店直營就可以若是委外所經營就有疑問。
2、如問題1之回答: Q.1. 公務人員服務機關位於台北市
如於 週 五請休假
欲至台北市之「旅宿業」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
則接連之假日得否請領補助? (Q.04.05.) A :服務機關位於台北市之公務人員如於 週 五「下午」請休假半 日
至台北市之「旅宿業」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使用「國民旅遊卡」刷卡消費
其接連之放假日 週 六及 週 日至台北市或其他縣市的任一家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的金額
均得核實補助。
又如僅於 週 五「上午」請休假半 日
當日雖有「旅宿業」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事實
該筆消費金額得予核實補助
惟其後之 週 六及 週 日
因與 週 五上午休假不連續
該 2 日 放假日之刷卡消費金額
尚不得併入補助範圍。
公務人員於確認休假補助申請表時
對於不符合規定之刷卡消費
應主動刪減
始屬確認
以避免溢領休假旅遊補助。
Q.2. 公務人員如僅在觀光飯店或旅館等附設餐飲部刷卡用餐或是其他非住宿之消費
是否亦不受「異地、隔夜」消費限制? (Q.04.06.) A:有關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第1款第3目之規定
係為鼓勵公務人員實際外出從事國內旅遊;惟為考量簡化行政作業
避免增加審核之困擾
對於公務人員於休假期間具有至少1筆旅行業或旅宿業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之刷卡消費事實者
該筆刷卡支出與該休假期間以及接連之假日於其他任何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之刷卡支出
均不受異地且隔夜消費限制
得核實補助。
是以
公務人員休假期間如於「旅宿業」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之刷卡消費
尚非以具住宿事實為認定標準。
其他於該特約商店自行經營之附屬營業場所之消費
如經國民旅遊卡檢核系統檢核列為「旅宿業」之消費(諸如部分觀光飯店內用餐、休息、泡溫泉等)之消費支出
且非屬國民旅遊卡14種排除行業之相關產品
亦非屬具儲值性質之產品(詳見 Q.05.01)
則仍符合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第1款第3目規定。
惟部分觀光飯店或旅館等雖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為國民旅遊卡「旅宿業」特約商店
其附設之餐飲部門係委外經營
屬「餐飲類」特約商店
並非「旅宿業」特約商店
公務人員宜事前至國民旅遊卡專屬網站( http://travel.nccc.com.tw/chinese/index.htm )查明欲消費之特約商店詳細資料
以避免前述刷卡用餐費用
以及連帶該休假期間前後連續假日之其他刷卡費用
受「異地、隔夜」消費限制
致無法請領休假補助。
Q.3. 公務人員如僅在觀光飯店或旅館內之商店街刷卡購物
是否亦不受「異地、隔夜」消費限制? (Q.04.07.) A :觀光飯店或旅館等雖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為國民旅遊卡「旅宿業」特約商店
惟飯店或旅館內之商店街均係委外經營
依各該商店營業執照登記事項分屬服飾業、皮鞋皮件業、農特產及手工藝品店等特約商店
並非國民旅遊卡「旅宿業」特約商店
於該商店街刷卡購物
仍須於休假期間
連跨2個半日以上之休假日
具有2筆以上不同消費日之刷卡支出
並符合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
始得核實補助。
「國民旅遊卡相關事項Q&A」97年2月修訂版 (97.02.12) http://www.cpa.gov.tw/cpa2004/pfattend/EXWT7967P.html
參考資料
人事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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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3311048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